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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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析
  • 您好,《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疑问: 1. 第一(一)条规定:“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请问此处150米的具体计算规则,是指建筑制高点高度,还是女儿墙高度?或是消防建筑高度?烦请明确,谢谢。   2. 第一(一)条规定:“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请问此处报省住建厅审查的事项,是指抗震专审、特殊消防审查等专项审查?还是对建筑高度的审查?

      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等标准规范执行。

       2.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工作可以结合抗震专审、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等专项审查同步实施。